童年时受到的伤害,是否真的需要一生去补救? 当街打老师的案件,以寻衅滋事罪,判刑一年半。 根据较高检较高法出台的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,破坏社会秩序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恶劣”: (一)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; (二)引起他人精神失常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; (三)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; (四)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; (五)随意殴打精神病人、残疾人、流浪乞讨人员、老年人、孕妇、未成年人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 (六)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; (七)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。 被告人的律师当庭做无罪辩护,其实是可以理解的。 如果被害人(老师)未构成轻伤的情况下,不算完全符合法条及解释的规定。 如果说情节恶劣,只能说是有上述*(七)项的规定,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。而认定为该项的原因,应该就是视频在网上的流量太大,影响太广。 不得不承认,网络巨大的传播量让事情的性质出现了变化。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量刑为:“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”。量刑范围还是很有比较大的自由。这个罪名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,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。 当街打人自然是不对,行政拘留乃至刑拘,都可以理解。毕竟暴力复仇绝不是法治社会所提倡推崇的。 1年6个月的刑罚,是否重?不应与其他具体情况进行狭义的对比。 不过,适用缓刑我觉得是能够接受的。 听过一句话,大意是: 童年时经历的伤害,*需要拿一生去补救; 童年时感受的美好,往往能够滋养人的一生。 虽然谈法律的时候,不应谈过多的心理学或者教育学。 但是量刑适当,亦是法律应有之意。